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庆工商大学党组织实行学校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三级设置和管理模式。党总支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二级党的基层组织,对所属党支部负有领导责任。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对本单位的行政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党总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和本单位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使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第四条 设置党总支的单位,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党总支的设置
第五条 党总支根据党员人数、便于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新设置或撤销党总支,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学校党委讨论审批。
第六条 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部门可以成立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部门,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由本单位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批准,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经校党委同意,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委员空缺,应及时补齐。
第八条 根据党员人数及工作需要,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党总支委员会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委员人数不够可兼职。党总支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在学校下达的机构及编制范围内设立办公机构,配备专(兼)职干部。
第九条 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由总支委员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批准。根据工作需要亦可由校党委直接任命。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应由所在单位政治素质较高、组织能力较强、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组成。
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具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原则性强,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党务工作经验,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一条 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要把主要精力用于党务工作,其他委员应按分工情况和党总支总体安排,完成规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 党总支的职责
第十二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定期召开党总支委员全体会议,听取党政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改进作风,增进团结,促进班子和谐。
第十三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抓好本单位“五个好”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所属党支部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全面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
第十六条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调整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对统一战线及群团组织的领导,鼓励和支持他们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排查影响稳定的因素,及时发现可能危及稳定的苗头,化解思想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好本单位的稳定工作。
第四章 党员教育、管理及发展
第十九条 有计划地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对广大党员经常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革命传统和民主法制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开展党员党课学习培训和党员专题理论培训。根据学校党委统一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员教育实施计划。充分利用党员电化教育等现代传媒手段,开展党员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教育、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员权利。认真抓好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建设,认真开展端正党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坚持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发挥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及时发现、总结、宣传党员中的先进事迹,推动党内“创先争优”活动。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及时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组织发展工作。特别注重在优秀大学生、中青年骨干教师、高学历、高职称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指导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做好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工作。坚持发展党员条件,严格履行发展党员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有领导、有计划、科学地发展党员,禁止突击发展和违规发展党员。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党内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保证准确、快捷提供本单位党员、干部的相关信息。配合学校做好党内年度统计工作、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做好党费收缴、党务活动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常督促、检查党支部对学校党委的部署和党总支的决定的执行情况,认真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决支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其开展工作。认真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培训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党支部工作,总结推广党支部工作经验,引导、支持和鼓励党支部书记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干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做好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干部考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助党委组织部做好本单位科级干部的选拔、培养、聘任、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做好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决议、决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充分发挥党员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表率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做好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三十条 坚持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广泛持续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抓好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的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注重我国近现代史、中国共产党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坚持党风党纪、教风学风以及师德师风教育。帮助全体师生员工树立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三十一条 根据各个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要求,针对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安排和组织本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和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关心党员和群众,帮助解决其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困难,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保证学校中心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本学院的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注意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和学生社团在学生的组织、管理、教育工作中的作用,解决学生中普遍存在的思想问题。积极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第三十三条 从政治、思想和生活等方面关心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工,会同离退休党总支,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对统一战线及群团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四条 配合党委统战部做好本单位的统战工作。关心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会同行政领导,定期向本单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其意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第三十五条 定期研究本单位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群团组织进行政治、业务、思想和工作方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引导,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促进群团组织按照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三十六条 重视教代会、工会工作,支持工会、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直属党支部、分党委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发布的《重庆工商大学党总支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基层党支部是在学校党委和党总支领导下的最基层党组织,是学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支部团结和带领本单位的党员和群众,积极开展工作,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党支部在学校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高等学校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这个根本任务,紧密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建设党支部,不断增强基层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按照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的原则,紧密结合各学院、各部门实际,根据教职工岗位、学生学习生活特点,科学合理、灵活多样地设置党支部,形成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的党组织体系,把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覆盖到每个基层单位和每位共产党员,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五条 各二级党组织根据工作实际和党员人数,设立党支部,并将设置方案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撤销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各学院教职工党支部原则上建立在系(教研室)、实验室、科研平台(学术团队),教职工党员人数较少的,与业务相近的基层学术组织成立联合党支部。
第七条 凡是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党群、行政、教科、江北校区管理委员会、后勤等部门,可按部门单独设置党支部,尽量减少跨部门设置党支部。党员人数少的部门,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工作联系紧密的部门成立联合党支部。
离退休党支部可以按党员居住区域、兴趣爱好等实际情况设置。
第八条 本专科学生党支部的设置可根据党员人数,按年级或专业设置。党员人数较少的,可跨年级(专业)成立党支部。有条件的也可将党支部建在班或学生公寓。
研究生党支部的设置可与年级、专业相结合,根据党员人数进行设置,同一年级党员人数较多时,可按专业或专业方向设置党支部。
参加实习实训达3个月及以上的学生党员可按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实训小组等设立临时党支部或流动党支部。
在职研究生党员在校集中学习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办理临时组织关系,编入相应研究生党支部,由所在学院(部门)党总支(支部)负责管理。
第九条 党支部的党员人数一般以20人左右为宜,党支部的党员总数一般不超过30人。
正式党员达20人以上的党支部,应从有利于开展党内活动的实际出发,建立若干个党小组,设党小组组长。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作为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党员人数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根据党支部党员人数及工作需要,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支部委员会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委员人数不够可兼职。支部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如支部规模较大,可增选副书记1名。特殊情况,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1名副书记。
第十二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委员缺额时应及时增补。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委员及书记、副书记由所在二级党总支酝酿提出,经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党支部,可先任命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支部委员会委员应由经过一定党内生活锻炼,党性强,作风正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认同度高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三章 党支部的职责
第十五条 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倡导所在单位创建学习型组织。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引导党员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的政治责任感,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在党总支指导下,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
5.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群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发挥本单位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
6.积极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支持所在单位的行政工作。
7.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自觉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监督党员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校园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十六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学生党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行动上的先进性。
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教育引导学生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在专业学习、社会工作、遵纪守法和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方面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3.认真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不断扩大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把入党动机端正、学习成绩优异、在同学中威信高、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吸收到党内来。
4.及时了解、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正确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关心学生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6.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的职责
第十七条 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1.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及时传达并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2.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搞好自身建设。
4.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等制度。
6.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位时,履行书记职责。
第十八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掌握党支部的组织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支部和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党支部改选的准备工作。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书记和其他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和纪律教育,做好党员奖惩的材料准备工作,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奖励或处分的建议。
3.具体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等制度。按照发展党员工作要求,了解入党申请人的情况,掌握其接受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期间的具体表现,提出发展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4.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做好党员队伍建设的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党内外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意见,拟定党支部的学习计划。
2.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支部决议,围绕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创新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4.组织或协助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第二十条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1.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守党规党纪的自觉性。
2.检查了解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提出加强党纪、端正党风的有效措施,维护党的纪律。
3.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和控告,具体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调查工作。
4.受理和转递党员的申诉,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5.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情况;经常了解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组织如实汇报党员遵守纪律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1.对党员进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教育,提高全体党员积极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
2.具体落实统战政策,经常了解统战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3.经常广泛地与统战对象保持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上级组织反映,尽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其他委员的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各党支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执行。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党委和所在二级党总支的领导下,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积极稳妥、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尤其是做好在优秀大学生、中青年骨干教师、高职称、高学历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坚持“早发现、早选苗、早培养”的工作思路,制定本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计划,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指定专人进行指导帮助和教育培养;对教育考察合格、符合党员条件的,按发展党员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履行发展手续。
对未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大学生和教职工骨干,应加强宣传教育,主动关心帮助,邀请参加活动,激发政治热情,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二十五条 严格要求,规范程序,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严格执行团组织推优制度、公示制度、学生公寓考察培养制度、预审制度、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审批制度等,做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坚决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六条 指定专人对预备党员进行专门培养和考察,加强新党员入党后的继续教育。预备期满时,及时讨论其的转正申请,履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第六章 党员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强化党员教育,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定期分析党员思想动态,结合实际,制定党员教育计划。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水平。组织党员学习经济、法律、管理和现代科技知识,提高党员自身的文化素养、专业水平,增强做好本职工作和完成学业的能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党员主题教育活动,增强党性修养,保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 定期组织党支部活动和按时收缴党员党费。对无故不参加支部活动、不按时缴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支部活动、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支部所分配工作的党员以及违纪的党员,要及时按照党章规定予以处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九条 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党员在毕业、调动工作时,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党支部负责采集本支部因毕业、调动工作的党员的基础信息,汇总到所在党总支,到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介绍信等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长期将组织关系留在学校,又不与学校联系的党员,应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处理。由于个人原因没有及时转接组织关系,致使组织关系失效的,学校不再补转。
第三十条 做好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党员的档案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和转接。党员档案要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分类整理,确保党员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严禁私自涂改党员档案,严禁私自借出党员档案,严禁利用党员档案营私舞弊等,对违反规定者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党员档案遗失,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健全党支部设置,加强党的组织建设。配备坚强有力的党支部班子,完善支部工作制度,严格党内生活纪律,努力将党支部建设成为本单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先锋堡垒。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
第三十二条 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狠抓党的作风建设。教育和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以反腐倡廉为重点,狠抓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纯洁党员队伍,为学校校风、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作贡献。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决议、决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关心党员和群众,帮助解决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中,努力做好稳定工作。针对师生员工出现的思想问题,要及时认真分析,及时疏通,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去,重点做好正确引导、释疑解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营造良好的软环境,构建和谐校园。
第八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生活制度。坚持组织生活有计划、有总结、有考核监督。党员组织生活一般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组织生活的内容由支部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进行安排,注重创新形式,讲求实效,组织生活开展情况要如实记载。要求党员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要严格考勤,定期公布。组织生活结束后要作好效果评价和经验总结,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党员,要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继承党的光荣传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结合形势发展和工作中心,定期安排党课学习。
第三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要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实际,认真作好准备,真正沟通思想,切实解决问题,增进党内团结。
第三十八条 民主评议制度。党支部每年组织一次对党员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和模范作用的评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党内“创先争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评优表彰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安排,定期开展党内评优表彰活动。配合 “五个好”基层党组织创建工作,认真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等活动,及时表扬先进,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评选,针对支部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切实整改。
第四十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和定期向所在党总支汇报工作,并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解决问题,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责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
党员应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接受教育和监督。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如外出时间长,应主动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及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并委托其他党员按时交纳党费。
第四十一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通过群众座谈会、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每个支部委员和党员都应联系一个点、一名以上的群众或入党积极分子,从思想上、生活上关心群众、了解群众,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并定期向支部大会或支部委员会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发布的《重庆工商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