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既是完成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又是保持党的基层组织生机与活力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有领导、有计划、按程序地进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以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着眼于提高党员质量,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四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和党员教育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切实贯彻中央关于党员发展方针,坚持和完善团组织推优制度、公示制度、初审制度、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审批制度、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等,坚持党员发展条件,严格履行发展党员程序,使发展党员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第五条 各党总支和所辖各党支部要认真研究本单位党员的数量、质量、分布、结构,制定符合实际的发展党员计划。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12月份制定本单位次年全年的发展计划,在次年6月份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发展党员计划和调整情况要分别于每年的12月和6月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第六条 党员发展及其转正,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初审,学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审批,发展及转正材料加盖学校党委印章。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党员处理,由党委审批。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七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通过对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坚持“早启发、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定期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分析,及时将入党要求迫切、入党动机端正的教学、科研骨干和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列入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全面认真地培养,形成一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八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必须具备《党章》的相关规定,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入党申请,并亲笔签名。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对加入党组织的态度和决心;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基本情况;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党支部在收到书面申请半个月内,应安排支部党员同申请人谈话,鼓励申请人积极靠近党组织,接受党组织考验,指出其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根据申请人的条件和表现,公示无异议后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条 申请人是团员的必须经团组织“推优”,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团组织“推优”程序为:支委会根据申请人基本情况拟定推荐人选;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介绍拟被推荐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对象;学院团总支讨论报学校团委审批后正式向党组织推荐,并向团支部反馈结果。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对各团总支推优工作的领导,学生党支部要指导好基层团支部的推优工作,不断提高团组织推优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 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

1.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不断进步;

2.至少每四个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3.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思想情况、工作表现、奖惩情况等以写实的方式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

第十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也可布置相关的学习内容,并要求其写出学习体会或思想汇报;还要有意识地向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分配给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进行考验,并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等,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培养教育。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本单位新确定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两周内安排进入学生党员服务站,接受学生党员服务站的锻炼和考察。学生党员服务站必须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进站服务的情况作好记载,建立详细档案。学生党员服务站的主管部门要根据进站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表现情况,认真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公寓社区表现情况鉴定表》。

没有进站接受学生党员服务站锻炼和考察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要书面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进行一次谈话考察,指出其优点、不足和努力方向。党总支每年要对本单位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书面报送党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自行组织对本单位有入党意愿的积极分子进行初级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如何写入党申请书、入党条件与程序、《党章》或党的基本知识等。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参加过初级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中选送学员(重点推荐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校党校举办的短期集中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培训形式包括讲授、交流讨论、社会实践等。

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过培训但未能结业者,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上报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辅导员(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同班同学(征求同班同学的意见不能少于该班人数的三分之一)。研究生需征求导师的意见。确定教职工为发展对象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所在支部教职工和单位领导。

对于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若在原单位已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经原单位党组织全面考察培养,材料齐全,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经一段时期考察,现实表现优秀的也可列为发展对象。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经上级认可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培养教育时间可适当缩短。

第十八条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党组织要了解其历史和政治表现,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是指在“文革”、1989年政治风波和与“法轮功”等政治事件中的表现。

政治审查的对象,主要是发展对象及其父母、爱人、子女和抚养人以及岳父母、公婆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等。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其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应通过组织部向外单位党组织进行函调或外调。支部通过以上方式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上报党总支审查。

综合政审材料一般包括本人简历、政审中提出的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同时说明是本人讲清楚的还是被组织查出的或是别人检举的,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或进行过处理;调查结果写明已调查清楚的问题,以及悬而未定的问题和疑点;结论意见。经对查证结果综合分析后,认定查证问题的事实、性质、程度和本人认识,提出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组织发展过程中应重视发展对象的先进性。发展学生党员,要求发展对象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近一年无补考或重修,综合测评在全班名列前30%(某方面特别优秀,学习基础较差的,但本人学习一直刻苦努力,成绩呈上升趋势的,综合测评可放宽到全班前50%)。

除上述要求外,发展学生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获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重庆工商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中的一、二、三等奖、单项奖学金中的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体育运动奖学金、文艺活动奖学金等荣誉称号之一,无违纪处分记录。

2.至少获一次共青团标兵、十佳大学生、“36182”大学生素质拓展工程标兵、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之一,无违纪处分记录。

3.在学校、学院、学生公寓、班级里长期担任主席(书记)、部长、班长(支书)、楼长、层长等主要学生干部职务,表现特别优秀,并获得过学校文明大学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科技学术创新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先进个人、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十佳记者、十佳播音主持人、繁荣校园文化先进个人、优秀楼(层)长等荣誉称号之一,无违纪处分记录。

第二十条 发展研究生党员,要求发展对象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已学课程全部按要求通过,成绩优良,学术科研能力较强,无违纪处分记录。

除述要求外,发展研究生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获得一次学校认定的个人荣誉称号;

2.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排名前五)或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增刊不计),并积极组织或参与研究生的集体活动,获得过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的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

第二十一条 发展党员应具备的材料包括:党员发展基本情况表、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情况记载表、吸收为预备党员公示情况记载表、征求群众意见调查材料、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公寓社区表现情况鉴定表、政审材料、思想汇报、党校鉴定表原件或党校结业证、入党志愿书、吸收为预备党员票决表等。团员须团组织推荐表,研究生须导师和班主任意见材料。

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材料必须由本人手写并签名。

第二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初审小组,对发展对象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符合要求,拟发展对象的条件是否成熟。

  第二十三条 初审后,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入发展的下一个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初审合格后,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要求填写《发展学生(教工)党员上报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组织公章,到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根据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一至七页的栏目,并在相关栏目签名,并注明日期。填写时做到内容真实,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仿造,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入党志愿”一栏的主要内容应结合自己的成长经历,着重填写对党的性质、纲领特别是对党在新形势下的任务和奋斗目标的认识和理解;入党动机;存在的主要优缺点;并表明对能否被批准入党的态度。

第二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要在《入党申请书》“入党介绍人意见”栏目内认真填写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表明自己对被介绍人入党的态度以及是否愿意介绍其入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要召开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发展申请人入党的书面意见,确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事宜,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指导其做好在支部大会上发言的准备。

经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是实到党员人数超过应到党员人数的2/3以上、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有效。

预备党员应参加支部大会,但无表决权。也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支部大会,以便接受教育。

支部大会的程序是:

1.支部书记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2.申请人向大会宣读入党志愿,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发表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

4.支委会报告对申请人的考察、审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表现;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其他需要向党支部大会说明的问题;支委会的意见。

5.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表明态度。党员在讨论时对发展对象提出的问题,支委会、介绍人和发展对象应予以回答。

6.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内。

7.支部书记宣读大会表决情况及决议,并填写在《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一栏。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基本评价(优缺点、被接收对象是否具备预备党员条件);表决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党员人数以及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人数);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8.入党申请人表态。

9.支部书记总结发言。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同志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一次组织生活时间讨论党员发展一般不超过8人,讨论同一班级申请人不得超过3人。

第三十条 审批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委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谈话,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目的与动机及对党的认识情况,对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学习掌握的情况,对其进行党性修养的教育,并有针对性地指明其努力方向。谈话人要将谈话的情况和本人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里,签名后向党总支汇报。

谈话人一般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党总支委员、兼职组织员或党龄较长的党务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入党申请人的发展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内填写审查意见,党总支书记要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党总支印章。

第三十二条 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初审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发展条件,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本人符合条件、手续完备、材料符合要求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于支部大会召开后20日内将全套发展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合格后,学校党委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加盖党委负责人签字章和党委印章。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完成发展审批后,党委组织部要及时下发党员发展文件,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预备期当月起开始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按期交纳党费。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说明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毕业生档案转移工作的顺利完成,大三学生发展党员工作一般不安排在5、6月份,毕业生发展党员工作截止到当年5月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五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参加党组织生活。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于每年“七一”前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本单位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的文字和图片资料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入党宣誓仪式程序一般为:唱(奏)《国际歌》;仪式主持人致词;预备党员面对党旗宣誓;新党员代表讲话;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领誓人、宣誓人、监誓人应在入党宣誓誓词相应地方签字后存入党员发展材料。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要书面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党支部每四个月要将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如实填入《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中。

第三十八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本单位新发展的学生预备党员两周内安排进入学生党员服务站,接受学生党员服务站的锻炼和考察。学生党员服务站必须对学生预备党员进站服务的情况作好记载,建立详细档案。学生党员服务站的主管部门要根据进站的学生预备党员表现情况,认真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公寓社区表现情况鉴定表》。

没有进站接受学生党员服务站锻炼和考察的预备党员,不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三十九条 由外单位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转正时要有原单位提供的预备期间考察材料。预备党员调出时,其所属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书面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左右,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提交预备党员转正申请。转正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何时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何时预备期满;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和主要优缺点;要求转正的意愿和今后努力方向。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党支部应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不超过一个月内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讨论转正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应具备的材料除发展预备党员时所需材料外,还包括:新党员宣誓誓词、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预备期间思想汇报材料、预备党员学生公寓社区表现情况鉴定表、预备党员转正申请、预备党员转正票决表、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记载表等。

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等材料必须由本人手写并签名。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前,党支部要听取入党介绍人的意见,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进一步了解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考察情况,审阅预备党员的思想汇报及转正申请。

支委会对预备党员有关材料和情况进行审查,依据党员条件,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支部大会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必须是实到党员人数超过应到党员人数的2/3以上、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有效。其他预备党员应参加支部大会,但无表决权。也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支部大会,以便接受教育。

支部大会的程序是:

1.支部书记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2.申请人向大会宣读转正申请,汇报在预备期的思想、学习和工作,以及接受党组织教育的情况。

3.党支部报告申请人在预备期的表现情况和公示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对申请人能否转正表明态度。

5.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内。

6.支部书记宣读大会决议,并填写在《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一栏,签名,注明日期。填写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表决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党员人数以及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人数);对是否同意申请人按期转正表明态度。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写明延长原因、期限或取消理由。

7.申请人表态。

8.支部书记总结发言。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同志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支部大会召开后20日内完善相关手续,将预备党员转正的相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后,由学校党委审批。

学校党委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完成转正审批后,党委组织部要及时下发党员转正文件,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转正当日起计算。

对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说明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党委组织部应将其党员档案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总支保存(或密封后由本人签字领取带到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党组织)。

学生党员应从批准为预备党员时开始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保存。毕业离校时,正式党员的党员档案存入本人学籍档案,预备党员的党员档案由本人到所在党总支签字领取后交党组织关系转入地党组织。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要求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定期检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并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考核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并听取党支部工作汇报,找出不足,制定措施。要每年向学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要加强对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好发展党员的质量关。党总支书记是做好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条 基层党支部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规范党员发展材料,扩大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五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要重视对党支部书记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负责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先进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第五十二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强化发展党员过程中的监督,扩大党员的群众基础,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五十三条 实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党员发展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对违反党章规定或不按规定程序而被吸收入党的、以发展党员为条件搞不正之风的、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的、把不具备条件的亲朋好友介绍入党的等等,不仅不予承认,而且对于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以确保党员发展工作的严肃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上一条: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党总支工作细则

下一条: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党总支工作细则

关闭